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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长沙车友杨文浩状告长沙交警支队

2015-7-6 10:05| 发布者: bulesky| 查看: 5148| 评论: 0|原作者: 后会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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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杨文浩诉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一案进行立案审理。 开庭时间: 6月29日上午9点 开庭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开庭地点: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杨文浩诉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一案进行立案审理
开庭时间: 6月29日上午9点
开庭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开庭地点: 第5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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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2009年,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便于管理为由,无视摩托车作为合法交通工具对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停车难等诸多交通与环保问题的意义,发布《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禁摩通告”),宣布市区禁摩。
车友杨文浩对其指定“禁摩通告”所必备的前提条件有所质疑,在未能得到有效答复之后,根据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2015年5月7日,杨文浩一纸诉状将长沙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长沙交警支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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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长沙市岳簏区枫林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波跃,职务: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裁决被告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公开:
1、        长沙市区哪条道路出现何种状况,车流在哪个时段或任何时段,达到怎样的峰值,则必须要禁摩?
2、        在2003年开始在部分路段至2009年起在整个市区实行禁摩这样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是长沙交警哪个部门哪些人员,经过多长时间在市区哪些范围内收集了多少样本,是否组织政府多个部门与相关专家学者探讨论证过多少次,请公开该经办人员原始的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研究资料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前交警部门组织的专家学者对该调查统计数据的论证会议纪要,公开专家签字的书面论证意见。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被告提交《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回执上明确“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对原告出具的《关于“禁摩通告”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回复》不符合原告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内容,没有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权。
原告认为,被告于2009年起以便于管理为由,无视摩托车作为合法、便捷、高效的交通工具以及对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停车难等诸多交通与环保问题的意义,发布《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并禁止市区主要道路通行摩托车。被告法律根据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或者是《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五条 ,那么被告必须满足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条件---即制定“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用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分阶次的具体化的交通管理控制规则,并公开。
既然被告在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中承认“交通量只是(市区禁摩)其中的一个依据”,为何依然没有在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中公开该依据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一)、(二)、(三)、(四);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之规定,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与职责,同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簏区人民法院


当天过来声援的长沙车友不少,大家很早就来到法院大厅等候,还有位60多岁的铁杆老车友也积极响应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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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9点左右快开庭了,大家陆续进入审判庭,等待庭审开始,下图为审判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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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
车友杨文浩作为原告,首先提出了要求长沙交警支队公开信息。
1、长沙市区哪条道路出现何种状况,车流在哪个时段或任何时段,达到怎样的峰值,则必须要禁摩?
2、在2003年开始在部分路段至2009年起在整个市区实行禁摩这样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是长沙交警哪个部门哪些人员,经过多长时间在市区哪些范围内收集了多少样本,是否组织政府多个部门与相关专家学者探讨论证过多少次,请公开该经办人员原始的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研究资料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前交警部门组织的专家学者对该调查统计数据的论证会议纪要,公开专家签字的书面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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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交警支队则声称这个具体调研过的,数据是有的。当法官询问,是否可以拿出相关数据的书面文件或电脑文件,交警方则称过了那么久了,资料也肯定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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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长沙禁摩文件《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展开辩论,对于此文件存在的合法性,以及法律依据提出质疑,依照长沙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此文件于2009年施行,有效期为5年,则2014年已失效,即使不失效那么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长沙交警支队的回复是法律根据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或者是《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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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长沙交警支队必须满足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条件---即制定“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用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分阶次的具体化的交通管理控制规则,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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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就又回到了诉讼的起因,要求公开的内容未公开,交警拿不出禁摩的依据。其中还有交警声称摩托车,小汽车,公交车,对道路的使用率是1:1:2,而承载的运输效率是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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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判过程基本可以肯定的是交警目前拿不出禁摩的相关法律依据,调研的具体数据也是拿不出来,摩友对此次的审判比较有信心,希望社会上能听到更多支持的声音,希望广大摩友能够团结起来用法律武器捍卫摩友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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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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