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月11日)下午3点,近期热议事件“广西南宁快环内驾驶究竟合不合法?”在广西南宁西乡塘法院二区七楼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该案件起因于今年2月发生的一起南宁车友在快环内驾驶,遭交警拦下并处罚的事件,当事车友不服交警处罚,质疑《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交管通告》)的合法合理性,将其告上法庭。 具体事件如下: 2017年2月9日下午4时许,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桂A****V)经过民族大道和园湖路口,突然被一协警拦下,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查看并扣留了原告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并于10分钟之后交由一名交警处理,该交警处理过程中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交管通告》),但未告知原告是违反了《交管通告》的哪一条哪一款,并建议原告上网查《交管通告》的内容,最后开具了第********的《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原告罚款200元。 ——————————————————————————— 车友持有合法的驾驶证、行驶证,缴纳了购置摩托车税费、登记牌照,属于合法上路行驶。但是,从协警拦下他到交警对其做出处罚全过程并未出示相关证件证明身份,也并未告知其违反了《交管通告》的哪一条哪一款,最重要的,交警执法依据的《交管通告》违反《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通告!!!依据如下: 1、《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只有设区的市(即地级市)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且只能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 第八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车友的质疑合情合理,因此庭审前,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如今庭审结束,从车友表现及结果上看似乎并不尽如人意,据到场观庭车友描述,庭审过程中,当事车友表现有些激动,一方面法官说话声音太小,导致没有听清楚法官问什么,而多次抢话并且重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事车友对庭审的程序不熟悉。 但这样的结果似乎在当事车友预料之中,并表示小目标已达成,接下来,坐等被判罚,然后上诉到中院。 也就是说,当事车友起诉本身,更多的是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反映广大摩托车主或者想选择摩托车出行的人的一种声音,让社会舆论给予当地交警、法官、政府一些压力,好让那些拍脑袋制定规则的人知道,还是有很多声音的。 这是他最大的目的,也是对反禁摩的一次有利表态!!! 事实上,随着近年摩托车用户群体的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类似的事情发生,车友们不甘被罚被剥夺路权,各地接连发生多起行政复议案,4月14日,另一件关于《昆明进城被罚款200》的案件也将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爱摩托也将关注这一案件。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目前的国情看来,反禁摩的路还很长,这中间需要很多这样的车友/媒体/厂家耗费心力物力人力财力去推动,给予我们正能量,但可以肯定的是,正是因为有了这样团结一致的车友/媒体/车厂,我们才有了解禁的希望。 争取路权,我们是认真的!!!该事件后续进展,请持续关注爱摩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