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份,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禁摩”通告提出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意见,同时指出摩托车管理主体单位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为此,深圳市公安交警局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各区街道、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意见,经协调市政府法制办,拟定于9月14日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我市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联合深圳市法制办正式对外公告,广泛征求和收集市民群众意见,为期1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凡对通告内容有意见与建议的 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反馈 通告详细内容可登陆网上深圳交警官方网站及市政府法制办官网查阅。凡对通告内容有意见与建议的,可在9月24日前在相关公众号留言,也可通过下列方式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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